我院修订《关于加强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管理办法》
发布时间:2010-7-21 录入者:晓辉 浏览次数:127【字体:大 中 小】【打印】【关闭】
我院修订《关于加强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管理办法》
为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病人医疗管理,合理的使用有限的定额经费,根据《五莲县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特殊疾病医疗服务协议》及上级有关政策,结合我院实际,对《五莲县人民医院离休干部特殊疾病人员门诊医疗管理暂行办法》特殊疾病管理部分进行修订。
凡定点我院的城镇职工(居民)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病人,一律通过医保门诊接诊(急诊、传染病除外),其他科室不得接诊医保门诊病人,也无权开具特殊疾病门诊专用处方。医保门诊接诊医师要将特保病人所需检查、用药、会诊等情况,全部记录在特病病历上。检查治疗结束后,将报告单附在病历上,同时,医保门诊接诊医师应按有关规定严格核对人、证、病历是否相符,对人、证不符的就诊人员,接诊医师不予办理有关手续。特病病人因病情需要其他专科会诊,先由医保门诊医师提出会诊意见,再由专科医师检查、诊治,并将病情及处理意见填写在门诊本式病历上,医保门诊医师根据专科医师处理意见及《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》给病人出具处方,辅助检查申请单。
特殊疾病患者就诊,要持《五莲县城镇职工(居民)基本医疗保险特、慢性疾病门诊医疗证》和医保卡到医保科进行登记,建立特病档案,使用专用病历并加盖特殊疾病印章,医生所出具的处方及辅助检查单加盖特保门诊印章,专人管理、妥善保管,不得个人私自存放。
特殊疾病的门诊诊治,实行特病特治,以医疗保险证上确定的病种和并发症为准,只能做与确定病种有关的检查,取与其有关的药品,应使用特病处方。对规定之外的疾病,按普通医保规定处理,取药用普通处方。
医保门诊要在出具的检查申请单上加盖特殊疾病印章;收费处不得将未盖特殊疾病印章的检查单使用特病卡收费;各检查科室要认真核对申请单的姓名与收费小票姓名是否一致,可要求检查病人出示医疗保险证,对不符合规定的,有权要求病人重新交费。医保科每日将前一天发生的特殊疾病检查病人名单打印出来,分送到各相关科室核对,并由相关科室主任签字,发现问题及时处理。
特殊疾病人员的门诊用药执行《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》,使用非目录药品的,费用由个人负担,用普通处方。门诊用药尽量使用甲类目录药,确需使用乙类目录药品的,费用由个人自负5%后,再按规定报销。门诊急性病一般不超过3天量,慢性病不超过7天量,原则上每天处方值不超过30元。对于不宜拆瓶(盒)分装的药品,可成瓶(盒)使用。不准重复使用同类药品和每天多处方开药。否则,收费处不予记账,药房不能发药。
医院成立特殊疾病门诊医疗管理督察小组,不定期对各有关科室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,检查结果纳入医院整体量化考核指标,并在医院《督察情况》上通报。对不实行特病特治、弄虚作假、冒名顶替检查、治疗取药的,一经查实,有关人员除补交等额费用外,还将加倍处罚;对利用医保证、卡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,一经查实,除追回所套取的基金外,对当事人扣发半年奖金,依情节轻重给予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,触犯法律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;对违反用药管理的,超过剂量限额或重复使用同类药品的,按方值记入相应科室成本,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,并按规定予以经济处罚;对转借他人使用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证、卡的,经调查属实,除追回相关费用,将建议县医保处暂停或取消其特病资格。
相关科室要加强管理,科室人员违反规定,造成不利影响,要追究科室负责人管理责任。